在我国,只有经合法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不适用婚姻法。5月21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蔡某与被告徐某长达十九年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非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
蔡某和徐某系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某村村民,双方自由恋爱并于1993年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起初,双方感情较好,1994年2月11日生育一女孩,2008年7月16日生育一男孩。蔡某在家抚养两个小孩,徐某则一直在外打工,长时间的分离使双方渐行渐远,加上双方性格上的差异,两人渐渐为琐事发生争吵,愈演愈烈。蔡某不堪忍受决定“离婚”,在咨询律师后得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自己是1975年出生,1994年2月1日尚未达到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不满足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其所谓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蔡某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不能满足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系同居关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同居关系应予解除。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子女均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跃飞 龚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