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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共同生活 返还彩礼获支持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06人看过

2015年6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因与妻子刘某性格不合,多次发送冲突,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三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原来,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4月结婚,会后便一直关系紧张,没有生活在一起,结婚后一个多月便要求离婚。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该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刘某应当返还彩礼的民事判决。

作者:汪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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