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户县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调解无效后即时判决,后双方服判,并在上诉期内主动履行了给付内容。
张乐(本文所有姓名均系化名)与沈妍系同村村民,2011年7月两人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通过媒人张乐给付沈妍彩礼款25000元, 同年11月11日,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沈妍2012年初离家,并于2013年2月6日与他人结婚。2013年1月7日张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在得知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从为和谐邻里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组织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察之毫末,但原告虽一再让步,被告碍于面子,只愿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元,不愿多返,致该案调解无效。
后户县法院结合实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500元,在判决书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仍不厌其烦的向被告讲法律。最终,原、被告均未上诉,且被告在上诉期内将案件款给付了原告,因彩礼而起的一场纠纷就这样平息了。
作者:马凯峰 焦建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