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垫江法院审结一起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的离婚案件,判决双方离婚,有过错者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2000元。
刘某与张某于1981年3月1日登记结婚,现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因建房欠债,张某于2001年到福建打工,挣钱还债。在打工时,张某认识情投意合的单身男人袁某后便与其同居生活。后两人回到袁某在垫江县高峰镇的家中继续同居生活。刘某及其子女曾两次前往袁某家接张某回家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有配偶者,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是非法的,其违法行为使刘某身份权受到侵害,给刘某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刘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刘某受损害的程度和张某的实际赔偿能力,遂作出前述判决。
(彭国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