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夫拒不返还自己和长女应得的移民补偿款,巫山一女子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巫山法院对这起移民补偿款分割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陈某返还原告王某应当享有的移民补偿款15719.24元,并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88年4月6日生育长女陈静(化名),1990年8月8日生育次女陈钥(化名),2005年3月18日经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陈静玲随原告王某生活,次女陈月随被告陈某生活。
原、被告原户口所在地为大溪乡军营村五组,系三期移民范畴,2005年12月大溪乡在进行移民资格审查统计时,原、被告及其女儿四人均属移民安置对象。2005年6月5日,原、被告对移民补偿款的分配达成协议:双方各得一半。2006年4月21日,被告陈某在大溪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王某、陈某、陈静玲、陈月的生产安置费43385.62元,过渡期生活补助费3718.76元,基础设施费11297.52元,搬迁费2510.56元,零星林果费1964.51元,共计62876.97元。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给付移民补偿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其移民补偿款均属各自分别享有的财产,任何人均不得侵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经领取的移民补偿款,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其女陈静玲的移民补偿款的请求,因陈静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静若主张权利,应由本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案的原告仅王某一人,故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徐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