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巫溪县通城乡通城村村民李廷松在山西省阳泉市孟县后杨家坪煤矿务工时不幸身亡,矿方一次性补偿抚恤金、赡养费、抚养费、安葬费等共计30000元。后李廷松之妻张全菊与李廷松之父向传树达成协议:在张全菊负责赡养公公向传树的前提下,向传树不予分割抚恤金。
此后,向传树与张全菊的公媳关系一度尚好,至2006年下半年,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张全菊停止履行赡养义务。向传树遂于2007年4月向巫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抚恤金。
巫溪法院立案受理后,为保护丧子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最终促成他们达成了和解协议。
协议生效后,经该院多方努力,儿媳张全菊于日前将4800元抚恤金如数兑现与公公向传树,并自愿承担了相关诉讼费。
据悉,巫溪法院十分重视维护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对上述类型案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便民、惠民措施,即推行减、缓、免诉讼费,简化办案手续,快立、快审、快结。仅今年4月1日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以来,便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减、缓、免诉讼费4000余元,相关案件亦无一例超出审限,得到他们的广泛认可。
作者:易兴阗 孙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