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外出打工养家,造成夫妻长时间分居,妻子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终因证据不充分而被法院依法驳回请求。日前,巫山法院慎重处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至1989年7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生育一女,1991年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相继外出务工。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但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建立起了夫妻感情,仅因为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有证人证实其夫妻感情不和,但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巫山县法院 马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