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欠款纠纷的案件,依法撤销原告姚益福、谭先琼于2007年2月25日向被告谭先满出具的欠条。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姚益福之妹龚清双系被告谭先满的儿媳,龚清双与被告之子谭发勇于2006年农历6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未达到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睦,龚清双于同年7月底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龚清双与谭发勇认识期间,被告曾给龚清双彩礼3450元,因龚清双与谭发勇结婚时,被告操办了酒席,现龚清双离家出走。2007年农历正月初八,被告邀约了17人,分乘4辆摩托车到原告家,要求原告给钱,原告意欲反对,被告所纠集的人就推了原告两掌,并威胁要用携带的钢管或钢筋等工具打原告,后由被告之妻谭爱明写了个范本,原告姚益福照着写了下来,原告谭先琼被迫在欠条上签字,被告邀约的人谭震亦签字确认。该欠条的内容为:“欠条,姚益福欠到谭先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元),三期付清,2007年2月25日至2007年3月24日付伍仟;2007年4月至4月30日付壹万;2007年5月至5月30日付壹万。事由,姚益福承担谭勇(即谭发勇)与龚清双解除婚姻。欠款人:姚益福、谭先琼。证人:谭震。时间,2007年2月25日”。
法院认为:被告谭先满之子谭发勇与原告之妹龚清双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如何解除等问题,应由婚姻当事人谭发勇和龚清双决定,本案中,被告邀约、纠集多人到原告家,胁迫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原告给其出具了一张关于谭发勇和龚清双解除婚姻的“补付”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原告要求撤销其向被告书写的欠条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巫山县法院 王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