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彭水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对因辱骂、抓扯、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而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宁某某依法实施拘留,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本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宁某某长期在福建、浙江、北京等地打工,张某某独自一人在本县鹿角镇街上经营副食门市。因长期缺乏交流沟通,致使夫妻之间产生误解。张某某遂于今年6月向本院第三人民法庭起诉离婚。该庭于2007年7月17日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多方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无果。鉴于夫妻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当庭判决不准予离婚。宣判后,该庭承办法官为了促成双方当事人和好,又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劝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要理性对待婚姻,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妨碍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经过法官和代理人分别做其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和好,并一同离开法庭。在返回路上,原告张某某提出回娘家取衣物,被告宁某某不允,并在众亲友 “法庭未判离婚,她还是我们宁家的人”的诱导和挑唆下,对张XX进行辱骂、强行拉扯,并夺过其移动通讯工具,限制其人身自由达四个多小时,致使张某某全身多处擦伤,头发凌乱,衣不遮体,满身污泥。晚上10时许,彭水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得知此情况后,迅即租车赶往事发地,解救出张某某,并对宁某某进行了有效控制。鉴于宁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该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为打自己的妻子而被司法拘留,对于当地老百姓来说还是新鲜事,也是宁某某所没预料到的。该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当地起到了很好的法制教育作用。在承办法官的教育下,宁某某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目前,宁某某已被提前解除拘留。 作者:彭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