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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66人看过

[案情介绍]
  周某经过多年行医,在其妻吴某协助、共同经营下,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生活宽裕后,其生活作风、思想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在外沾花惹草、结识了年青女子陈某。他们相互往来,关系甚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周某赠送陈某财产近20多万元。后来周某的妻子吴某发现了此事,并多次叫其夫周某直接向陈某要求返还20多万元的共同财产。陈某不依,认为是周某自愿赠与她的,吴某无权要求返还。周某之妻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案情分析]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一、周某的赠与行有效,理由是: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赠与的是其合法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无附义务的赠与,且陈某已表示并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既然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周某有权处理其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应认为赠与行为有效,如果认为此行为无效,就支持了已婚男性用财物赠与方式去“玩弄”婚外女性,助长不道德,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被玩弄的婚外女性也是不公平的。
  二、周某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而不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确定了各自份额的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有权处理自己份额的财产,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权利。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理共同财产必须意见一致,意见不一致按多数人的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否则是违法、无效的,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应撤销,财产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第61条第1款、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应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应返还20多万元予吴某。
  三、周某的赠与行为应为部分无效,因为他有权处理自己部分的财产,部分无效的行为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可判令陈某返还此20多万元赠与财产的一半予吴某,这样可对周某的不道德行为给予惩罚,对陈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笔者支持第二种处理意见。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周某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而不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确定了各自份额的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有权处理自己份额的财产,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第61条第1款、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应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应返还20多万元予吴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第61条第1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8条第2款: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转自法律案件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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