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既有妻子签名,又有丈夫盖章。而面对债权人的还款要求,丈夫辩称此款不知情,妻子系赌博之债,为此拒绝还款。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夫妻二人应共同清偿借款。
拒绝还款成被告
债权人吴某称,赵某与妻罗某以购买房屋为由,先后于去年7月4日、7月12日和7月27日分别向他借款4000元、6000元和1万元。三次借款借据中约定利息为10%,当时罗某在借据上签名,同时加盖了赵某的个人私章。吴某称,在同年11月20日,他又和罗某一道来到银行取款4000元,并当场交给了罗。同年12月,他给赵、罗二人打电话催收借款,但罗某却不知去向,而找到赵某索要借款又被拒绝。
为此,吴某将赵某夫妇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2.4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用途不明还款被拒
针对吴某提出的在11月20日产生的最后一笔借款,被告赵某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款系借款。尽管从银行的录像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均可以证实原告吴某从自己的存折上取款4000元,并当场交给了罗某。但从法律事实的客观性上,却不能反映原告交与被告罗某的款项是什么款,即不能证明该款系借款。
同时,庭审时作为本案关键人物的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此款就是借款并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客观证据,对此4000元在此案中不作调整。原告吴某可在证据又完善后,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前三次共同向原告借款2万元,二被告并在出具的借条上签名和加盖印章,其借条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成立。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即判决由被告罗某、赵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终审判令被告还钱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称,妻子罗某的借款属个人债务,他不承担清偿义务。同时,妻子的借款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来用于赌博的,且欠条上的印章是妻子悄悄盖上去的。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之妻向吴某借款,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既有罗某的签名,又加盖了赵某的印章,该借款行为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借款。国家对私人之间的借贷并不禁止,该借款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赵某称自己的私章是被妻子偷盖和吴明知罗借款去赌博,但并无证据证明。同时,罗某将借款是否用于赌博或用于日常生活,吴某无法控制,因此并不影响本案中借款的性质。针对赵某提出借条中“利息10%”属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借条上看双方并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而吴某称是年利率,该利率的约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且在诉讼中,吴仅要求对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该请求低于双方约定利息,是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市二中院 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