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口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结一起表兄妹的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宣告原告余某与被告罗某已存续11年的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余某的母亲与被告罗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1996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 3月二人隐瞒系表兄妹关系的真相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属《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规定的情形,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11年,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了双方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并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分担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作者:城口县法院 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