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与唐某经人介绍认识七天后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新娘便消失无踪,新郎一怒之下将新娘告上法庭,诉请离婚并返还彩礼。日前,潼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13000元。
2007年3月8日,在成都工作的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潼南县柏梓镇的女青年唐某。段某按照女方要求支付了13000元礼金后,双方在相识后的第七天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第三天,段某婚假期满,便带上唐某准备一同回成都开始甜蜜的夫妻生活。谁知火车刚到成都,唐某便给段某留下了一条告别的短信,称到外地打工去了,从此音讯全无。段某多方寻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同时返还彩礼钱。
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礼金是否符合法定的返还条件是处理此案的一个关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该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其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进行这些活动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本案中段某与唐某在一起同吃、同住的时间实际只有短短的三天,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而女方在婚前收受男方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婚前的相识时间太短,不可能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潼南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