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不可推卸,女告父获支持
日前,涪陵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小余起诉生父生余某索要抚养费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余某从2008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小余生活费250元,并据实承担小余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其满18周岁时止。
原告之母黄某与被告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月28日生育一女小余。1997年12月1日,黄地与余霜经原涪陵市枳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小余由黄某抚养至18周岁,余某不支付任何费用。现原告就读高中,开支较大,原告为了缓解其母亲的压力,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生活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特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余某原来的工作单位原涪陵市土产公司已经破产,现无固定工作,原告之母黄某虽有固定工作,但其供养人口三人。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余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余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小余请求的金额与被告余某的实际承受能力不相符合。被告余某提出在与原告之母黄某离婚时房产给了原告和她母亲,现拒绝给付抚养费,其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涪陵区法院 ?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