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李某(二者原系夫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赵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0万元本金从2006年12月30日起按年息20%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
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07年8月2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2006年12月30日,被告杨某(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期限1年,按年息20%付息。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而诉讼来院。审理中,被告李某(男)称该借条是二被告在夫妻分居生活期间,被告扬某向原告出具的,二被告在离婚时杨某也未提及该借款,并且其未享有该借款,也不知有该借款,故该借款应为被告杨某个人债务,应由杨某偿还。但李某未能提供杨某借款时为二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及应属杨某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率的计算方式,到期后被告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现已离婚,被告李某未能提供该借款系二被告在分居生活期间所形成及应属杨某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加之约定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永川区法院 葛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