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恋婚姻难以维系 财产分割争执不断。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43人看过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傅某(男)与被告巫某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后因生育问题多次发生矛盾,感情破裂难以维持,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2012年初,原告与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2013年9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某住宅小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曾因故两次怀孕并流产。之后双方到江西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双方一条9号染色体臂间倒立,因原告提出离婚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开居住的小区并分居。2014年4月13日,因被告强行进入住所拿走一些物品,原告为此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14年8月下旬,双方家属再次发生激烈冲突并为此报警。

   另查明,被告与原告在婚姻期间无共同购置的房产。但原告父亲于2014年2月26日去世,遗留有多套房产,被告认为部分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确认。针对被告提出的离婚后无房居住的问题,原告表示不同意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生育问题多次发生激烈矛盾,且分居已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在2014年9月曾提出离婚,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考虑到被告离婚后无房居住且需重新就业等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法院酌定原告给予被告三年的住房过渡补偿费即4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应当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确认,但原告于2014年5月6日经公证处公证,放弃其享有的对其父亲名下遗产份额的继承,因原告并未继承、取得父亲的遗产,法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郭绵庆 李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