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入赘丈夫失责玩失踪 妻子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77人看过

夫妻同体本应相互扶持,养育子女,共同建造美好家庭。然而冯晓明却在女儿出生后不久,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家而去,期间音信全无,至今未归。其妻子陈秀秀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状告丈夫冯晓明未尽到为人夫和为人父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名子女随母亲生活,由冯晓明支付抚养费。近日,全州县法院受理并审结了此案。

据悉,2007年,陈秀秀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冯晓明,随后确定恋爱关系,两人于2008年9月8日在全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做为上门女婿,婚后冯晓明一直居住在陈秀秀家。夫妻婚后感情一般,两人生育两名子女,儿子陈小龙(2009年7月出生)、女儿陈小萱(2012年10月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双方矛盾加深,在女儿出生后,冯晓明长期外出务工不回家,外出期间不曾与妻子陈秀秀及其家人联系过,对小孩也不闻不问,双方分居生活至今。陈秀秀认为丈夫冯晓明未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职责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全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陈秀秀与被告冯晓明婚后感情一般,并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被告冯晓明自2012年其女儿出生后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三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亦未尽到做为父亲的责任。全州县法院因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小孩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陈秀秀抚养,被告冯晓明承担相应抚养费。

作者:蒋辉 覃珍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