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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家公闹矛盾 公公说理媳伤人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711人看过

家住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川东三路的女青年曾美玲,因家庭琐事与家公发生争吵,家公将此事其妹,其妹与儿子谢兵等人到曾美玲家中说理时发生扭打,曾美玲持刀将谢兵刺伤。2016年3月17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美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35岁的女青年曾美玲是湖南省祁阳县的农民。婚后住在灵川县八里街川东三路2号欧洲小镇小区。2015年5月29日这天晚上,曾美玲与其家公陈光明在灵川县八里街川东三路2号欧洲小镇的家里,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扯打。陈光明一气之下来到其妹陈玉田家中,将与其媳妇曾美玲发生打架的事情告诉了陈玉田及家人。当晚21时许,陈玉田与其儿子谢兵等人来到曾美玲家中说理时,一句话不合适,谢兵便与曾美玲发生争吵扭打,在打斗中曾美玲拿一把水果刀将谢兵刺伤。

谢兵受伤后,经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兵胸部外伤致心包、右室壁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56月8日曾美玲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谢兵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原、被告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曾美玲自愿赔偿谢兵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谢兵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美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曾美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矛盾引发,且曾美玲赔偿了谢兵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谢兵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曾美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郑伍科 赖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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