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并不解除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时大部分夫妻双方都会全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也不排除有些父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现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形。近日,肥西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的离婚案件。
原、被告系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4日在肥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原告李某便外出打工,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此外,被告程某嗜赌成性,对家庭关心较少,导致二人感情逐渐不和。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肥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本院判决不予离婚。此次,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查明,原、被告之子小明一直由其奶奶抚养,现已九岁。原告李某称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且长期缺乏与孩子沟通交流,拒绝抚养子女。被告方可能一方面出于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出于对原告起诉离婚的怨恨,扬言如果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方不再抚养孩子,并当场将孩子推向原告。双方当事人根本不顾及孩子的情绪和身心健康,争吵不休,并将孩子推来推去,孩子虽年纪小,但也深知父母都不愿意要自己,伤心地放声痛哭,场面十分令人心寒和唏嘘。
最终,法官考虑到孩子一直由其父亲及爷爷奶奶抚养,现已九岁,与原告感情淡薄,且原告无固定居所,收入较低,无独立抚养儿子的能力。判令原、被告离婚后,小明随父亲程某生活为宜。李某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500元每月,按月支付。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孩子是无辜的,一个九岁的孩子本应该在父母和家人的百般呵护下幸福的成长,不应该经历如此残酷冷漠的情景,不知道被双亲抛弃的场景会给孩子留下怎样的心里阴影和创伤,旁人见状也不禁心生怜悯,为何父母却如此冷酷绝情?
作者: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