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父母二人于1974 年结婚,1975 年生育了被告李俊。李俊父母二人户籍均在莱阳市,但却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每年收入在一万元左右。被告李俊是莱阳市某村村民。李俊父母二人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俊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但是,二原告又在庭审中陈述他们经营五金店及出租房屋的事实,并无家庭困难的情况。二老到底为何起诉?带着疑问,承办法官休庭后及时与二老进行了沟通,原来,二老与儿子异地分居,感觉非常孤独。常常希望儿子能去看望他们,为此,二老经常给儿子打电话询问孙子情况,借此表达想要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但是,儿子李俊却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已经一年多没有到二老的家中进行看望,甚至过年的时候也没将二老接回家中过年。二老一气之下才将儿子起诉到法院。
了解到这个情况,承办法官又及时与被告李俊进行了沟通,将上述情况及时告诉李俊,同时法官对李俊进行了说服教育,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官希望李俊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说服下,最终,被告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至此,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樊友泉 滕彦龙
【权威点评】省法院民一庭庭长 王永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较为充分地保障,但是由于生活节奏加快、子女工作繁忙等因素,使老年人对精神生活的享受和慰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确定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在加强调解工作、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定期看望的方式支持了老年人的探望请求,对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实现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权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必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了解到这个情况,承办法官又及时与被告李俊进行了沟通,将上述情况及时告诉李俊,同时法官对李俊进行了说服教育,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官希望李俊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说服下,最终,被告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至此,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樊友泉 滕彦龙
【权威点评】省法院民一庭庭长 王永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较为充分地保障,但是由于生活节奏加快、子女工作繁忙等因素,使老年人对精神生活的享受和慰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确定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在加强调解工作、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定期看望的方式支持了老年人的探望请求,对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实现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权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必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