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约定再婚前给付生活费 前夫欲反悔被判败诉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91人看过

夫妻离婚时约定至女方再婚前,男方每年给付10万元生活费,后男方反悔。近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涂某2014年度生活费10万元。

  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条内容为:“男方承诺在女方再婚之前,每年给付10万元的生活费用,从2014年开始,每年1月底前给付至女方的银行账户上”,原、被告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3月31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生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生活费共计1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没有给付原告10万元的义务和责任,给付10万元的条款是一种单方面的赠与合同,被告具有撤销的权利,且该条约定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时,自愿作出对原告补偿的承诺合法有效,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愿,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东湖区人民法院 刘媛 冯奔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