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与张某于1987年自由恋爱相识,同年举办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9月14日,李某生长子。1991年7月28日,李某生次子。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尚可。李某以张某婚后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诉讼费张某承担。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李某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分歧】
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观点一、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我国已经认可事实婚姻,应视为合法婚姻,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登记婚姻的处理办法,判决不准离婚。
观点二、不能判决不准离婚。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与合法登记婚姻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用的是应,而非可以。而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为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前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只要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抵触,仍然可以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继续适用。
作者:阜阳中院 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