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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二十多年,不知丈夫为“何人”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75人看过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然而,这起离婚案件有点不寻常,夫妻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竟有不知道丈夫的真实姓名的乌龙事件,直到起诉时才知道原来是在结婚登记时搞错了。

  原告范某青与被告陈绵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1991年1月1日生育儿子陈世海。2015年7月21日,范某青以婚后与陈绵某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范某青讲到在结婚后,特别是2012年后,夫妻感情严重不和、性格不合完全暴露出来,丈夫对其及不信任,限制其的交往自由,无故暴力殴打,并怀疑其外出找男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范某青请求法院判令与陈绵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前部分男方为“陈锦某”,签字部分为“陈绵某”,婚姻状况证明为“陈锦某”,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为:女方范某青,男方“陈锦某”。范某青承认,陈绵某没有曾用名,孩子出生前双方未领结婚证,孩子出生后于1991年11月,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陈绵某自称有熟人,陈绵某自己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范某青在准备起诉离婚时才发现名字差错这个问题,范某青曾到婚姻登记关机要求更改登记,婚姻登记关机拒绝更改。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给范某青的结婚证为:女方范某青,男方“陈锦某”。现范某青起诉要求与“陈绵某”离婚,“陈绵某”没有曾用名,即范某青与陈绵某不存在婚姻关系,现范某青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陈绵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范某青的起诉。

  法官提醒:婚姻不是儿戏。范某青自称结婚证是由陈绵某自己通过熟人办理,在取得结婚证后,也未认真查看结婚证的内容,导致在准备提起诉离婚诉讼时,才发现丈夫“另有其人”。领取结婚证,法律规定应当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关机办理,但现实生活中,个别人因各种原因单方到婚姻登记关机办理,导致结婚证出错,虽然婚姻登记关机有责任,但原告自身的责任也不能免除。本案原告自图省事,未亲自办理,结果闹出生活二十多年,不知丈夫为“何人”的乌龙事。

作者: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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