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卜某与原告何某虽然举办婚礼,却一直不愿意办理结婚登手续。何某付了十万元礼金却得不到婚姻事实,烦恼的何某到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卜某返还礼金7万元给何某。
案情回放:原告何某与被告卜某于2014年年初相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有结婚意愿。2014年9月何某应卜某父母要求转账支付10万元结婚礼金给卜某父母,后双方按习俗在各自家乡举办了婚礼。婚礼举行后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卜某及其父母返还已给付的10万元礼金。
法官判案:法院认为,何某转账支付给卜某父母的10万元应为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何某与卜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亦无缔结婚约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何某给付卜某父母的彩礼应予返还,但考虑到卜某及其父母为结婚置办物品、装修亦有一定损失,可酌情抵扣,最终判决卜某及其父母返还7万元给何某。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