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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期间丈夫秘密借巨款非用于家庭生活妻子不该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1人看过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被告林某与被告黎某玲是夫妻关系,在闹离婚期间,丈夫林某瞒着妻子黎某玲向原告王某清借了1058500元巨款。林某无法还款后,王某清将林某与黎某玲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清要求黎某玲承担责任的主张。

   被告林某与被告黎某玲是夫妻关系,2010年8月26日,林某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其婚生女儿正处在哺乳期,在该案的主审法官教育和劝说下,林某便向法院撤回对黎某玲的起诉。

   自撤诉后,林某与黎某玲的夫妻关系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林某与黎某玲从那时起便分居分炊至今,双方没有任何往来。

   从2013年起,林某以急需资金使用为由,三次向王某清借款,共计1058500元,约定好还款时间,并出具借条收执。但借款期满后,王某清多次追讨,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为此,王某清诉至玉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处林某及其妻子黎某玲共同偿还债务,并诉称林某借款用于经商办企业,家庭开销等事宜,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林某与黎某玲虽为夫妻关系,但是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尽管林某为了孩子着想同意撤回离婚起诉,但是夫妻关系已处在紧张状态,开始分居生活。而两被告工作收入颇高,对于王某清诉称林某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不现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清向林某三次出借巨款,虽然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借,但是每次借款黎某玲都不在场,也未曾通知黎某玲到场,或者事后告知黎某玲来补办相关手续。王某清仅凭与林某“关系好”发生借款关系,所以每次借巨款给林某,都没办理任何借款抵押担保手续,王某清这种行为有悖于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王某清诉称林某借款用于经商办企业亦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对此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定林某向王某清借款的行为,为其个人行为,该债务属于林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应由林某个人承担。王某清主张黎某玲对林某归还其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与黎某玲有任何关联性,故对王某清的这一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王某清对黎某玲的诉讼请求等内容的判决。

作者:何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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