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联1979年出生,2002年6月经人介绍,与同镇毗邻村的被告李某春相识。李某春家里兄弟二人,在兴业县洛阳镇上建有一幢两层的楼房,家境虽不能说富裕,但还算过得去。2002年12月双方到当地镇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两人同外出广东佛山市务工, 2004年6月回来举办了婚礼。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007年12月出生,现在本地小学读二年级;二女儿2009年10月出生,现在本地幼儿园读。2011年12月被告在广东务工期间发生精神病,在当地医院医治一个月后回玉林三山医院医治。后来又到兴业县青山精神病医院治疗。现被告尚未治愈。在被告患病期间,原告也曾陪护被告去治疗。2014年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小女儿现跟随原告生活,大女儿跟随祖父母生活。2015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一定时间的相互了解而自愿结婚,婚后在多年共同生活中也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并共同养育了两个孩子。现被告患病未愈,原告应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合法的法律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遂依此作出不准原告莫某联与被告李某春离婚的判决。
作者:李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