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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 事后能否再索取抚养费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33人看过

 梁女士和林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相恋,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平淡的婚姻隐藏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有时甚至举刀相向。最终,两人闹上了法院。2010年,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人协议离婚,儿子归梁女士抚养,抚养费由梁女士承担,林先生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5万元给梁女士。

  2015年,9岁的儿子小林将父亲林先生告上法院,小林表示为了提高学业成绩,母亲梁女士将小林转校到当地的私立学校,平时还要参加各种培训班,各项费用大增,给母亲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希望父亲林先生能够每年支付3万元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子女抚养费由一方自行承担的,事后子女提出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的,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立承担的;5、其他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为了保障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的权利。

  梁女士和林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梁女士独自承担抚养费用,而小林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作者:谭展悦 周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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