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儿子疾病难愈,家庭经济拮据的困境,结婚15年的妻子竟选择了不告而别,重组家庭,与他人生活。近日,富县法院宣判了该起离婚案件:除判决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由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5百元至其年满18周岁外,判决负有过错的成某向焦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原告焦某与被告成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双方于1999年所生的儿子身患癫痫病,后经多方治疗均不见好转。2010年5月份,成某离家出走后,在未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自2010年5月分居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缺少沟通交流,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长期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双方婚生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则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并应由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义务,且与他人同居生活,是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过错方,应当酌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富县法院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