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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起争执 原物灭失难获支持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80人看过

陆某因病去世后,三子女置办其身后事宜,但与陆某同居多年的陈某一直拿着父亲身份证及工资本,索要无果后三子女将陈某诉至法院。9月22日,黄龙县法院开庭宣判了这样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20日,陆某因病去世。与其同居二十多年之久的陈某一直拿着陆某的工资本和居民身份证,三子女感到没有身份证等物件,办理后事很不方便,随即向陈某索要。但陈某却拒不归还。庭审中,陈某辩称,陆某的丧葬事宜已处理完毕,三原告称难以办理陆喜运身后事宜的陈述不属实;自1986年陈某开始与陆某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有权利持有陆喜运的工资本和身份证,但工资本由于保管不善,已经丢失,身份证在被告办理死亡注销登记时也已经交回公安机关。另外,工资本、身份证具有人身属性,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即使未丢失,被告保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也合法、合理,而不应由三原告占有。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对双方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过大难以达成调解,在经过查明案件事实和确认证据效力后,承办法官认为,公民在去世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遗物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或持有。陆某去世后,其遗留的工资本属于存取储蓄金的载体,其性质不属于遗产,而属于实现遗产继承功能的遗物。但由于工资本已经遗失无法返还,并且属于特定物,其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进行等价赔偿或替代赔偿,因此,三原告无法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居民身份证作为我国公民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由于陆某已经死亡,客观上已失去了需要证明身份的现实基础,其身份证亦应停止使用,加之三原告无证据证明身份证目前仍由被告持有,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黄龙法院 高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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