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仪式,在同居生活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被拒,双方对簿公堂。10月28日,山阳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因举行了婚礼而未进行结婚登记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虹返还原告周凯彩礼3.5万元。
原告周凯与被告杨虹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2014年12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因杨虹当时未满20周岁,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父母不能融洽相处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感情逐渐淡漠,杨虹便于2015年3月回娘家居住至今。今年9月杨虹提出“离婚“,周凯表示同意,当周凯向杨虹索要婚前给付的5万元彩礼时遭杨虹拒绝。无奈,周凯将杨虹及其父母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该案事实清楚,且原告与被告杨虹是昔日恋人,遂决定传唤双方当事人来法庭做调解工作。在初次面对面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见此情况,承办法官果断采取背靠背方式,多次深入原、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分别向双方释明《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农村风俗习惯,劝说双方要学会换位思考。在承办法官情、理、法并举的劝导下,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山阳法院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