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22岁;被告刘某,男,24岁。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刘某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2月14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在商定举办婚礼期间,双方因彩礼、房屋装修等问题发生争执;2015年5月4日,原告诉至孝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原、被告年龄较小,均为独生子女,原告性格较为内向,被告脾气较为暴躁,双方常因沟通不畅发生矛盾,进入婚姻较为仓促。
经过多次调解,办案法官了解到,原、被告虽然认识时间较短,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在按照风俗举办婚礼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存在分歧和争执。于是,法官苦口婆心地提醒原、被告,不应把婚姻当作一场儿戏,在结婚时已经较为草率,本应互相体谅、巩固感情,不该又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纠缠,更不该草率地决定离婚。
随后,又将原、被告父母及双方介绍人召集在一起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原、被告愿意重新尝试共建家庭,双方父母也保证尽量在小夫妻的生活中保持克制,不再插手其生活琐事。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孝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