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一未成年人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不幸撞伤骑自行车的谢某,导致谢某受伤住院。近日,连城县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最终依法判令陈某父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15日中午,未取得驾驶证的陈某驾驶闽F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连城往文亨方向行驶,碰撞到同方向在其前面由谢某驾驶左转弯的自行车,造成谢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谢某被送到连城县文亨镇卫生院救治,同日转到连城县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连城县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事发之时刚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先由陈某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陈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江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