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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815人看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32号
原告甄某。
委托代理人马泽华,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
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丹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泽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某诉称,原告在美国读书期间,通过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结识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相处一个月后,原告发现彼此的价值观、人生观及性格差异较大,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同意和原告甄某离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通过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相识,于201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审理中,原告甄某因居住于国外,向本院递交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公证的《声明书》,内容为:“原告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拟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二、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也无其他纠纷;三、原告与被告王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意与王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与被告王某离婚。”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现委托马泽华律师在我与王某离婚诉讼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的陈述,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2014)纽领公字第0004334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2014)纽领公字第0004335号公证书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本应珍惜感情,但原告甄某起诉离婚,被告王某亦表示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23元,共计123元,由原告甄某负担62元(已付),被告王某负担61元(此款已由原告甄某垫付,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文兵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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