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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中农村未成年子女抚养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678人看过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中仍然占到相当比例。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离婚案件的比重呈逐年递增趋势。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笔者发现,当前涉及到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认识错误,导致未成年人缺失关爱。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当前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权的认识存在很大偏差,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强行剥夺了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而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则自认为跟孩子已没有法律关系,自愿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甚至是探视权,这样的认识偏差导致很多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拥有单方的父爱或母爱,这对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二是在离婚时往往是男方取得子女抚养权,“无妈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离婚案件中,女方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主动放弃子女的抚养权,甚至许多女方当事人直接外出不归,不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弃子女的抚养不顾,导致在全国各地,特别是边远的农村普遍存在着“无妈乡”现象,未成年子女极度缺乏母爱。

  三是在离婚时往往对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标准过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依据上一年度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的,但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却往往超过这一标准,导致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并未获得另一方的必要补偿,甚至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抚养子女吃亏了。

  四是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当前社会生活节奏加快,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后往往由于生活需要外出务工,导致未成年子女随同爷爷奶奶生活,同时,由于有隔代亲思想,往往容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溺爱,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针对涉及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一是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力度,避免出现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出现偏激观念,让孩子拥有完整的爱护。法官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时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不断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都明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让当事人在离婚后不管是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都不放弃对孩子的关爱。

  二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做到“能调尽调”,尽可能的消弥双方的矛盾。调解结案能够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纠纷的蔓延扩大,让离婚双方实现好合好散,也能让彼此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再次合作有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是在审理过程中注意根据当地子女抚养的实际,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作者:安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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