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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错登为“已婚” 未婚男起诉要求离婚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71人看过

 40岁的向天最近有点烦心,明明自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一栏却显示为“已婚”。日前,垫江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

非婚生育一子 女友出走下落不明

  1989年,向天和女友彭蓉相识,自由恋爱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注册结婚。没多久女友便怀孕了,1年后女儿琳琳出生。此时向天仅17岁,女友16岁,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由于各种原因,仍然没有登记结婚。

向天认为,由于两人在生育孩子以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真正建立起感情,导致两人的关系越发紧张。1991年8月,彭蓉在一次吵嘴后赌气出走,从此音讯全无。

家人一句话 未婚男变“已婚”

  在一次户籍登记时,向天没有在家。当对方问到向天的婚姻状况时,想到儿子虽然没有结婚,但毕竟已经有了孙女琳琳,向天的母亲便答复儿子已经结婚了。向天的婚姻状况就这样变成了“已婚”。

  对自己“被结婚”的情况,向天表示很无奈。女友彭蓉杳无音讯,从未尽过为人妻、为人母的义务。女儿如今已经22岁,即将拥有自己的人生。向天希望能再婚,开始新的生活。向天通过咨询得知,自己与女友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且户口簿婚姻状况已登记为“已婚”,唯有通过司法程序诉请离婚。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向天与其女友彭蓉自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子已经构成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前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也就是说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本案中向天的户口簿婚姻状况被登记为“已婚”,如果不办理离婚,将不可能与彭蓉以外的人获得合法的婚姻登记。

  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除,一般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至于离婚相关事宜,则同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产物,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希望那些没有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作者:凌潇,张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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