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子女抚养费请求权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665人看过


  韦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2012年3月7日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2年4月16经人民法院判决韦某与吴某离婚,双方的婚生女吴某某随母亲韦某生活,由吴某自2012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吴某某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案的判决书于2012年4月17日分别送达了双方当事人。2012年4月18日,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支付从1998年至现在14年的抚养费共计8万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其父母两次离婚纠纷的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与原告的母亲韦某分居长达10年,在分居期间,对家庭及子女关心较少,对原告基本上未尽抚养义务。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吴某某在其母亲韦某与父亲吴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二天起诉要求父亲吴某支付抚养费,吴某某是否享有诉权?2、如果吴某某享有抚养费请求权,在其父母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其抚养费请求权应否得到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在其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其已经丧失了抚养费请求权,其主张的抚养费8万元更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子女主张抚养费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该条司法解释界定了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和得到支持是父母未解除婚姻关系,而本案吴某某的父母经法院判决已经离婚了,吴某某就不能行使抚养费请求权,法院应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某虽然在其父母离婚判决送达的第二天提起诉讼,但其父母的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婚姻关系尚未真正解除,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吴某某仍然享有抚养费请求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父母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婚姻关系完全解除,但这也不影响原告抚养费请求权得到支持。理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强调的是抚养费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而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请求权也应该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吴某某不论在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其父母离婚之后均享有抚养费请求权,且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界定的是子女主张抚养费获得支持的前提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强调的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随时都可以起诉要求未尽抚养义务的双方或一方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应当自子女出生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父母离婚或者分居,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同时该条并没有对子女抚养费请求权行使限定其他条件,仅仅限定只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均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其次,针对离婚后主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实践中没有太大争议,但未离婚前父母一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众多争议,大部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所持的观点是在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夫或妻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意味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子女支付生活费、教育费或者医疗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故对此类案件法院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子女有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立法旨意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明确子女享有诉权。结合本案,吴某某在父母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候提起诉讼,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其抚养费请求权应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毫无疑问应予以支持。但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提起诉讼是在其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审理中父母的离婚判决已生效,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主要依靠法官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理解,结合本条的立法目的,作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夫妻一方要求分居期间未尽扶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可以支持,以减免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对实践中存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其尽职尽责的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保证未成年子女能够有一个有利于成长的生活环境。
作者:刘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