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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由一方婚前房屋转化的拆迁安置房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31人看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雷某于200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田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雷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主要分歧在于:雷某婚前所建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民村宅基地上的三间平房于2009年被拆迁后,开发商以较低的优惠价安置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27.71平方米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经审理查明,雷某被拆迁的三间房屋评估总价值为99361.26元,加上搬迁补助、补贴等27345.8元,共计补偿款126707.06元。雷某以该补偿款购买了面积为127.71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并向开发商补缴房款37325.14元。按照新民村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凡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长期居住并有本村集体户口的,购买拆迁安置房,每人可享受60平方米的安置优惠价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安置优惠价为1250元每平方米,市场价为1820元每平方米。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婚前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性质上属于雷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此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要理由是,该安置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双方对该房屋未进行特别约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此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其主要理由是,该房屋系拆迁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后,用拆迁补偿款所购买,故该房屋系雷某婚前财产演变而来,性质上仍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第三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故由雷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系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利用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以安置优惠价购买而来,因此该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与优惠价两层要素。

首先分析补偿款性质。补偿款是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主要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金等,故该补偿款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系个人婚前财产的转换形式。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故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将雷某以补偿款购买的安置房完全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理,显然对雷某不利,故第一种意见不可取。

再来分析优惠价性质。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可见,补偿款是对物的补偿,而优惠价则是对人的安置。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最终物化在本案的拆迁安置房中。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雷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雷某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故田某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田某“人”的因素,因此,第二种意见将安置房完全作为雷某个人财产也不妥。该安置房应当既包含了雷某的个人财产,也包含了雷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该拆迁安置房系因拆迁雷某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形式为拆迁补偿款126707.06元;二是对人的安置,形式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本案中,拆迁安置房的面积为127.71平方米,总价为164032.2元。根据新民村拆迁安置方案,雷某与田某均能以125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60平方米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1820元每平方米计算。因此,该安置房价值成分中,126707.06元的房款系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具体数额为68400元(1820元/平方米×127.71平方米-1250元/平方米×60×2-1820元/平方米×7.71平方米),系对人的安置,应为雷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雷某与田某并无特别约定,故原则上应当予以均分,即各占34200元。另外,2009年雷某向开发商补缴的房款37325.14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的,此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份额18662.57元。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中,雷某所占的份额为179569.63元(126707.06元+34200元+18662.57元),田某所占份额为52862.57元(34200元+18662.57元)。

考虑到雷某与田某系2009年购买该拆迁安置房,时至今日存在房屋增值的问题,因此,在具体分割该安置房时,应结合该房屋现有价值,依据双方所占份额,按比例即179570.17:52862.57进行分割。

作者: 严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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