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王某系垫江县坪山镇人,2009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5月16日,原、被告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并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经查明,2009年12月24日,被告王某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与个人借款共计4.98万元,购买了位于该镇综合市场的门市一间(含门市下面的地楼)。原告对被告购房一事知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称被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不成立,其提出的平分前妻所购门市和地楼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徐云德(垫江县人民法院坪山法庭 助理审判员)
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和承诺,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属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已知被告购房事实,且协议离婚时原告明确表示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视为原告已认可了该购房为被告个人财产,且被告亦提供了其以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借款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加以佐证,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垫江法院 凌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