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7日,江西省安福县七十五岁的刘老太在三个子女每月寄足生活费的情况下,仍以儿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常回家看看。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老人在世随女儿生活,死后由两儿子安葬。两儿子每个月至少打一次的电话给老人,每年春节一起团圆”的赡养协议。(见8月30日中国法院网)
有人会问,刘老太每月有足够的生活费,衣食无忧,犯得着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吗?其实不然,刘老太是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享有的赡养权利,因为子女没有尽到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我想,刘老太是忍受不了这种得不到亲人慰藉的孤独感,迫于无奈将子女告上法庭。
刘老太的暮年生活状况反映了当今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一些子女虽然每月给足老人赡养费,但是长期不探视老人,也不给老人打电话问候等,使老人长期见不到子女,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子女法制观念淡簿,往往把赡养老人理解为物质供给,忽视了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客观上由于现代生活竞争激烈,一些子女忙于上班工作,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人的孤独感也随之增强。
赡养,包括物质方面的赡养和精神方面的赡养,子女只尽物质赡养义务而不尽精神赡养义务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是没有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条法律对精神赡养作了明确的规定。什么是精神赡养?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要精神上慰藉。由此可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求是子女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老人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
其实,老年人的心理普遍比较敏感脆弱,然而对亲情等精神需求十分强烈,当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老人的心理因得不到快乐而发生变异,直接影响到老人身体健康和暮年的生活质量。据有关调查显示:得到晚辈在精神上孝敬的老人,要比没有得到精神孝敬的老人长寿10~15年。可见,子女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对其身体健康长寿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
当今,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老年人在物质生活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衣食无忧。但心理上往往滋生孤独、失落感,因而转向要求子女精神上给予安慰、言语上沟通、感情上交流、身体上关心、人格上尊重等等。他们最希望的是能够经常见到自己的儿女,跟他们在一起,享受这份来自儿女给予他们的关怀、关爱和陪伴,从精神上得到一份寄托。因此,子女应增强对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意识,除了保证老人物质方面的需求外,要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和身体健康,如多看望父母、与父母交流沟通、陪父母吃饭、逛街、打电话问候、定期带老人体检等等,真正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和愉快。
“百善孝为先”,尊敬关爱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作为一个孝顺的子女,只有真正做到了让老人精神上得到满足和快乐,才是尽到了完全的赡养义务。
作者:郑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