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基于身份关系的赠予因身份关系改变能否请求返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712人看过

[案情]
   2005年3月5日,A与B登记结婚。同年4月17日,A的父亲C赠与B人民币20000元。次年4月10日,A与B登记离婚。C诉至人民法院,请求B返还人民币20000元。
[争议问题]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赠予因身份关系改变能否请求返还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只有三种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属于无效的情形几种情形,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C不能请求返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的赠予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赠予,当事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解除后,与普通的赠予行为有所区别。该案中可以认为是一种目的赠予,C赠予B金钱,是有目的的,即希望A与B夫妻和睦、家庭幸福,但是随着A与B婚姻关系的解除,C赠予行为的目的即告落空,从这个意义上讲,C有权请求返还。另外,A与B离婚,也可以理解为这一行为对A发生了严重的侵害,心理上的侵害,即发生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赠予人有权请求返还,因此C也有权请求返还。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垫江法院 杨建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