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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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家庭暴力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663人看过

案情

   原告李某,女,农民,阳曲县杨兴乡农民。

   被告刘某,男,农民,阳曲县杨兴乡农民。

   原告与被告系同乡邻村村民,自由恋爱于200412月登记结婚,20058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2009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117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126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原告诉称,与被告2004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之后他们一起做生意维持生活,但被告仍未改变,20117月因其不尊重她父母,夫妻吵架,她被打成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他不同意离婚。这次打架是因为他去原告娘家,没与岳母打招呼,他觉得都是一家人,没有必要注重那些礼节,原告不满意他的做法,发生争吵,他打人是不对的,但不表示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调解

   阳曲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琐事争吵、打架,但不致感情破裂。尤其2009年原告起诉后的生活中,双方遇事都能克制,维护夫妻关系。被告对自己的打人行为已有悔改表示,原告亦应谅解。为此,法官从劝和的角度出发,表示希望双方和好,毕竟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的,也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并生育了小孩,为了小孩健康成长,还是希望双方互信互让,共同经营好这个家。最终原告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原谅了被告的过错,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握手言和。

   评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而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婚姻法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的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据此坚持离婚,被告认为以往双方感情较好,就因一次打架离婚不值。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限制,不能认定夫妻之间吵架打一巴掌、踢一脚就构成家庭暴力,准予离婚。所以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对家庭暴力有必要限定一定的范围。首先,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限制,如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哪一种为暴力;其次,在时间连续性上加以规定,偶尔一次造成轻微伤不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区分故意和过失,有的当事人大打没有,小打不断,即使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但情节恶劣的,亦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当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家庭暴力有其存在的社会思想基础,伴随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会逐步消失。本案中原被告三年前有过一起离婚诉讼,现再次起诉离婚,从表面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和好希望渺茫。庭审中,双方未提出新的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尤其在上次离婚纠纷之后,双方互相体谅,同甘共苦,夫妻感情尚好,仅因一次家庭暴力就判决离婚,有违我国婚姻法的精神。法庭基于此,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重归于好。

作者:阳曲县人民法院 义书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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