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谓之婚约财产纠纷。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婚约财产的范畴及是否应当返还。
【案情】
原告甲,住太原市×公寓×号楼。
被告乙,住太原市新建南路×号楼。
原告诉称,我与乙2001年自由恋爱,2006年乙大学毕业,2007年初开始具体商谈结婚事宜,春节时,我父母去乙家里,谈到恋爱时间长了,该结婚了,但没具体谈及彩礼以及结婚时间。2007年年底乙要出国了,结婚一事暂时搁置,2009年10月乙从国外回来,2010年分手。2009年底我与乙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我出资27万元,乙出资16.38万元)购买位于长风街吴家堡格林花园小区1栋最西单元11层面积为108平方米的房产一处;2008年6月,我出资购买位于小店区经济开发区富世康园商宅小区D号楼7层34号房产一处,购房合同为乙签名;2007年4月,我出资购买晋AZ9926长安铃木雨燕牌轿车一辆,登记所有权人为乙;买车后,由于乙参加工作不久,尚未领取工资,为开销车辆耗用,2007年4月底,我将我父亲王×的尾号4964的工商银行存折一张交给乙,乙分两次取走1万元和0.5万元,其中取1万的签名为我父亲名字王×,实际上是乙母亲签的;2007年7、8月间,乙母亲说结婚需购买东西,让先拿点钱,乙就将该存折还给我,我往这个存折里存了2.35万元,后来因为我母亲不想在银行排队存钱了,就又给了0.15万元的现金,共计2.5万元。2.35万元是分两次取的,第一次2万元也是乙母亲取的,但是签了我父亲的名字。2007年乙以要购买五龙湾某庭院地下室为由从我处拿走2万元,后来没买成,钱也没返还;同年3月,乙又从我处拿走0.55万元存折一张;乙在出国期间,打电话告我钱不够了,和同学借钱了,因为邮寄手续费比较贵,就答应回来替她还,2009年乙回国后,给了她现金2万元;2010年乙的母亲炒股需用钱,从我处拿走人民币1.7万元;同年6月,我为乙还信用卡欠款0.48万元;2009年-2010年8月,用我的信用卡在淘宝网购物花费0.8万元;2010年初,我为乙办理健身卡花费0.12万元; 2008年,我为乙购买数码相机一台(价值0.17万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0.6万元);2010年1月,我为乙购买金手镯一个(价值0.21万元)。分手后,经多次协商都未能就上述财物的分割及返还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按出资比例分割位于长风街某小区1栋最西单元11层面积为108平方米的房产;2、依法判令将位于小店区某小区D号楼7层34号房产的购房合同签名变更为甲;3、依法判令乙返还甲购车款8.8万元;4、依法判令乙返还人民币12.63万元(实物都以购买价格返还现金)。
被告辩称,2006年7月我大学毕业,2007年3月(农历正月十五以后)甲父母去我家,谈到双方孩子在恋爱,双方父母见个面,当时甲父母就提出要给我买部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婚房位于五龙湾某庭院,不是长风街某小区房屋,该套房是我父母为自己和邻居一起养老购买,以我的名义签订合同,是为了将来节省过户费,27万元是甲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而出借给我交房款的,我在建行开了一个存有27万的账户,已告知甲随时可以偿还。小店某小区的房产,当初也是为了结婚使用,我同意甲的诉讼请求。关于购买长安铃木雨燕牌轿车一事,是为了让我接送甲上下班而购买,是甲主动赠与,该赠与不可撤销,甲要求返购车款无凭无据。我母亲前去购买时没动用甲父亲王×2.3万的存折,是拿了自己的现金去的,后来因为没买成,就把存折返还甲家了;购买地下室的2万当时没用,后来我就出国用了;甲母亲让买结婚时床上用品,给我尾号6805的甲父亲王×的存折,我母亲支取了0.55万元,所购物品已交付甲;不认可信用卡消费记录,并不能体现是我消费;关于甲主张购买结婚用品的2.5万元,其中的0.35万元是我支取的,这笔钱用于给甲购买人寿保险,另外2万是甲父亲王×的签名,我不认可,0.15万元的现金不认可;认可为我购买了数码相机、索尼笔记本、金手镯的事实。但认为,我也曾赠与对方物品,是无条件赠与,无需互相返还。
【审判】
经审理查明,甲乙自由恋爱,2007年春节期间,甲乙父母见面,表露出缔结婚姻的意愿,甲父母允诺为乙购置一部车辆,对结婚时间及彩礼金额未作约定,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
另查明,购买长风街某小区房产时,以乙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其中乙出资16.38万元,乙母亲郑×于2009年10月20日、12月28日从甲母亲贾×的账户支取10万元和17万元,也用于缴纳该房产房款;2008年6月,以结婚为目的,甲出资购买位于小店区某小区D号楼7层34号房产一处,购房合同亦为乙签名;上述两套房产均尚未取得产权。2007年4月,甲通过其父亲出资购买长安铃木雨燕牌轿车一辆,所有权人登记为乙;2007年3月31日,乙母亲郑×从甲父亲王×尾号为6805的账户中支取5500元。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对方的财产;是否属于婚约财产,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认定。2007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双方父母见面时,表露了缔结婚姻的意愿,并承诺为被告购置车辆,被告亦认可晋AZ9926长安铃木雨燕牌轿车的购买是以结婚为目的,因此,该车辆具备彩礼性质,属于婚约财产。五龙湾某庭院地下室2万元,被告亦认可该房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的婚房及收到该笔款项的事实,由于地下室为方便附着于地上房屋使用的附件设施,因此,地下室的购买具有婚约性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0.55万元,被告认可支取该笔现金目的为购买结婚时床上用品,该笔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符合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后的一般用途,属于婚约财产。关于支付车辆耗用的1.5万元、出国现金2万元、替代偿还的信用卡欠款0.48万元,从原告对这些财物的主张用途即表明与结婚目的并不直接相关,不属于婚约财产的范围。淘宝网购物花费0.8万元、健身卡0.12万元、数码相机0.17万元、笔记本电脑0.6万元、金手镯0.21万元,此类均为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出于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及对双方感情的尊重而作出的赠与行为,是男女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婚约财产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购买结婚用品而给予被告的2.5万元的主张,被告只认可0.35万元为其支取,并陈述这笔钱用于给原告购买人寿保险,因此,2.5万元是否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5万元不予认定为婚约财产。原告要求返还炒股现金1.7万元,与婚约并不相关,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具备婚约财产性质的财物,被告应予以返还。
长风街某花园房产由原、被告双方出资共同购买,但目前尚未取得产权,原告请求按份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婚约财产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虽认诺将位于小店区某小区D号楼7层34号房产的购房合同的签名变更为原告,但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法院不宜用强制力干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长安铃木雨燕牌轿车属于婚约财产,由于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的是赠与物,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8.8万元购车款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该车辆;购买五龙湾某庭院地下室的2万元,被告主张购买不成后,已将存折返还原告,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且与后来出国使用这笔钱的辩称意见相互矛盾,因此,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返还原告。购买结婚时床上用品的0.55万元,被告主张所购物品已交付原告,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主张的所购物品已交付原告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应一并返还原告。
婚约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赠与行为是常见现象,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常常因此而产生纠纷。所谓婚约财产,是指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对方的财产;是否属于婚约财产,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认定。婚约财产的赠与与一般赠与性质不同,赠与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即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是目前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
作者:太原桥东法庭 赵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