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94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林颖(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郭奕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林颖、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李某1998年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刘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不合,双方家庭也发生矛盾与纠纷,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我与李某对小孩的教育问题分歧极大。2015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刘某乙由李某抚养,我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我与李某共同负担。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我们从认识到结婚经历了六、七年时间,这段时间里我们双方的脾气秉性是相互清楚的,并不是如刘某甲所说那样。二、关于刘某甲所说的小孩教育问题我们确实存在较大分歧,刘某甲认为小孩应该放任管理,九年义务教育上不上完都没有关系,但我不认同,我认为小孩还是应该好好上学,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可以沟通、解决的。三、我认为双方的父母都是不同意我们离婚的,双方父母的身体都不好。四、我刚刚换了工作岗位,经济条件上不能独立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刘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生活中的诸多琐事产生摩擦、引发矛盾,尤其双方对婚生子刘某乙的教育问题存在分歧,致使刘某甲对双方的婚姻状况不满,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现刘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本院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刘某甲与李某结婚至今已近十三年,且育有一子刘某丙,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爱护、照顾、分担,遇到问题积极面对并解决。作为刘某甲的妻子、幼某的母亲以及公婆的儿媳,李某扮演了多个角色,同样承受了多重的压力,刘某甲应给予更大的理解和宽容,而李某则应给予刘某甲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在事业上多加鼓励、在生活上多加分担。关于婚生子刘某乙的教育问题,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寻找适合、妥当的教育方式,并且应当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为婚生子刘某乙创造一个和睦友爱的家庭环境,双方共同抚育幼子××快乐地成长。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逐步消除误解与歧见,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因刘某甲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及理由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故刘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