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要求转岗,要么服从安排要么辞职
曾女士于2012年3月加入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本来工作干得好好的。今年10月27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却突然通知,因为公司工作人员内部调整,要将曾女士调往外地的分公司工作,要求她11月30日到分公司报到,连续三天不到岗将视为自动辞职。曾女士认为,新的岗位离家太远,于是与公司方协商,但并没有成功。随后,公司方告知曾女士,要么服从安排,要么辞职。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范晓雪律师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用工虽有一定自主权,但行使该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适用,甚至滥用。而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如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方单方变更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另外,公司方要求曾女士不接受新岗位便主动辞职,也是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因此,应认定为是公司方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当向曾女士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公司方与曾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曾女士支付四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