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关于周红诉我院赔偿纠纷重审一案已经你院受理。本案一审中原告已经提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申请,二审时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后因原告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我方认为,本案原告对病历真实性的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
1、因原告持有几页术后病程记录,被告医师对相关内容予以补记,补记的内容与原告持有的病历内容没有原则上的不同。如果原告对被告医师补记的病历内容不认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作为过错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依据的材料。
2、原告在我院术后有外院专家的会诊记录,该会诊记录可以真实地反映原告在我院术后的情况,足以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
3、原告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为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表明原告认可该病历的真实性。
4、原告主张被告的全部病历资料不真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为此,我方多次提出对病历真实性以及该病历是否可以作为过错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依据的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如果人民法院对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就应当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为查明本案原告周红的伤残是就医前造成的还是就医后造成的,是在被告医院手术造成的还是在306医院手术造成的,以及为查明本案原告周红的伤残是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还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即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依法再次提出对本案进行病历真实性以及该病历是否可以作为司法鉴定依据的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并在此提出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以上申请请予准许。
申请人:山西XX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