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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发布者:朱东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1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

权益典型案例3

王XX诉孙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典型意义】

--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承诺“假一赔十”,这是一种合同行为,如果所售商品为

冒牌货,则应按其承诺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王XX在孙X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XX向王XX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XX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XX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XX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XX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XX向王XX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王XX要求孙XX支付赔偿金11800元、鉴定费2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王XX的诉讼请求。孙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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