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七十二)
(七十二)父母将房子赠与子女并办理过户手续后,能否以子女不孝而撤销赠与。
法律解答:
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撤销,首先看赠与合同中是否附条件或者附义务。如果赠与合同约定附条件或者义务了,在条件不成就或者受赠方拒不履行附随义务时,赠与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能使用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据此,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的扶养,应理解为广义上的扶养,包含赡养义务。第二、受赠人拒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第三、受赠人有扶养能力。第四、赠与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1年内行使撤销权。
虽然从法律上讲可以通过收集证据起诉追回赠与的房产,但父母子女间对簿公堂,也着实伤害父母子女关系。在赠与之前父母应当考虑清楚,也许使用遗嘱的方式更能避免子女在房屋赠与前后不同的态度。然为人子女者总是会有为人父母这日,如果连父母都不孝顺,也即有可能使得自己的子女有样学样。不管是否有房产继承或者赠与,孝顺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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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3--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