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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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50)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签订后涨价卖家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48人看过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五十)

(五十)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签订后涨价卖家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解答

签订拆迁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无其他无效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根据现有政策,该房屋应当购买满五年后方可以上市交易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上市交易的时间一般以房屋购房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若未满五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客观上履行不能。因此若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可等到满足交易手续后再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卖方违背诚信原则而要求额外房款的行为不必纵容。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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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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