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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二十六)没有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813人看过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二十六)

(二十六)没有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法律解答

最近接待的很多咨询都不约而同的问到了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不能主张,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有两个方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是要重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这不仅是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在法律体系和权利结构上的优先性所决定的,更是司法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二是在此前提下,应当注意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参与人行为自由的平衡,赔偿范围如果过大,会造成道路交通的各方参与人负担过重,限制了其行为自由,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划分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的: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为“人身伤亡”;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为“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

显然没有人身损害而以修车处理交通事故为由的误工费是不支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之外

    但是如果车辆是营运性车辆,可以向对方主张营运车辆停运损失。

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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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8--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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