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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五)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争取两个子女都判给一方?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08人看过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五)

(五)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争取两个子女都判给一方?

法律解答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全面推行,生育两个甚至以上子女的家庭不在少数。当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归属,也成为很多夫妻离婚咨询的问题。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基于“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且每人抚养一个也能减少双方的生活压力,也对子女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的情况裁判夫妻俩一人取得一个子女的抚养权。

但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裁判抚养权的原则从来都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那么结合孩子生活现状、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等因素,比如两个子女长期随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稳定、熟悉和适应的生活环境,不改变婚生子现有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且两个子女都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该方生活,为保证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也有可能作出一方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裁判。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律之外

    相较于离婚后父母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的情况,双方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情况变得温馨的多。真心希望夫妻双方都应在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这上面达成共识。如果可以协商,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法律上也是支持许可的。

栏目介绍

法律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不是每个人都是专业律师,知法懂法。根据日常接待咨询中出现较多的生活法律难题,特开通“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普法栏目。普法栏目自2020222日开始更新,每日一更,风雨无阻!


2020.02.26--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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